家人曾劝她退休
在屡屡出现苏丹红、劣质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国家机关赋予的职权。”可惜,这句话却刚好印证在了她自己身上。
今年66岁的田文华虽然已到人生花甲之年,但在所有人的眼中,她总是以一个女强人的形象出现。田文华的家人曾经在2007年时劝她退下来,但田文华不肯。让她绝对想不到的是,2008年成为她人生的滑铁卢,几乎是一夜之间,她成为国内的毒奶大王,被业界称为“国内乳业的罪人”。
田文华1942年出生在石家庄市郊的正定市,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进入某知名奶粉集团前身石家庄市牛奶场。当时,她的职务是兽医,此后,她一直从事奶业工作。
据某知名奶粉集团官方资料显示,1987年以来,某知名奶粉集团每年的工作计划均是田文华亲自谋划、亲手修改。1987年,她晋升为某知名奶粉集团的当家人,被职工称为“扛旗人”。
1987年至1995年,某知名奶粉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固定资产18年间翻了65倍。2005年12月,集团与全球著名的乳制品制造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签署合资协议,标志着某知名奶粉向着“跻身世界先进水平”迈出重要一步。2006年6月15日,合资公司正式运营。公司连续5年进入国内公司500强。
在田文华领军的21年间,某知名奶粉婴幼儿奶粉曾连续15年国内销量第一。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之前,田文华带领的某知名奶粉集团一直是石家庄市乃至国内河北省的骄傲,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种光环笼罩。
田文华曾获国内劳动模范、国内“三八”红旗手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第九、第十届国内政协委员,同时担任国内奶业协会副理事长、国内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屡屡出现假药、假酒事件,以及近年来的苏丹红、伪劣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食品安全的警钟一次次敲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着眼于大局,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并称:“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国家机关赋予的职权。”
可惜,这句话却刚好也印证在了田文华自己身上。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田文华也跻身于食品安全罪人之列,一时间,某知名奶粉知名声名扫地,最终破产。而田文华也在66岁之年面临一场劫难。
此时的田文华,不知是否会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
起诉罪名起争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的这一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最高被判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据一份石家庄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检察院起诉田文华及其他4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体表述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某知名奶粉集团涉嫌单位犯罪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田文华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田文华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时涉嫌的罪名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审中,公诉人则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对于此案罪名的调整,国内北京市康盛高级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兴认为,庭审存在指控是否恰当的问题。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08年8月1日是个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田文华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后,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质存在后,仍继续进行生产和销售到市场,并对很多人造成了危害,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应负担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
对此,国内北京市问天高级律师事务所张远忠高级律师认为:“从此案来看,田文华犯罪的事实很清楚,不存在检方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因为她在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之后,还进行生产、销售,这对社会,对很多人已经造成了危害。”他说,检方应该继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田文华。但不管如何,自1997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划分到《刑法》后,田文华可能成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罚最高的第一人。
国内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从法理的角度谈到了其中的差别。他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他认为,田文华被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个别媒体据此报道称可能判死刑,这实际上并不准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法制法规界一些人士还认为,田文华等人还应承担对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田文华的受审,不少人进行了反思。此前有郑筱萸,现在有田文华,一桩桩在药品和食品上的大案频发,显然不是对几个官员判刑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正是因为社会普遍存在着明显的管理漏洞和缺陷,才导致了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
需要进一步深究的是,当事件矛头出现时,负有监督和检验责任的执法部门没有及时介入调查,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当然,官员有错,可以进行行政问责,但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刑事问责。因此,当官员渎职行为达到刑事问责的标准时,就必须启动刑事问责,否则,不足以警诫官员勤勉从事,恪尽职守,刑事问责应当成为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田文华等人的受审只是某知名奶粉奶粉事件庭审的序幕,下一步的庭审风暴应当刮向纵容、包庇、失职的监管官员们。来源:国内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本文转载于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9-01-06/0136169820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