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蜀道还难的洗冤之路
虽然无辜受冤的石坚从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有罪,但杨益铭以及李真等凭借着他们的政治权势向司法机关施压,硬是判了石坚10年有期徒刑,总算给程维高有了一个交待。
1997年1月27日,石坚收到了长安区法院编号为“(1996)长刑初字第287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当即表示不服,并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星水高级律师接到判决书后,极为震惊。
本来石坚的案情只要稍有法制法规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其中的问题,根本无法定罪,长安区法院公然背弃法制法规,唯领导旨意是从,颠倒黑白,枉法判处石坚有期徒刑10年。代理了多起刑事案件的张星水愤怒了,他上下奔走,调查取证,为二审辩护做准备。
张星水奔波呼吁的正义之举引起了杨益铭、李真等人的不满,但他们对这位来自国内北京的高级律师还是有所收敛,不敢肆意妄为,只好派人警告说:“你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说话办事想好了再说。办石坚案不要忘乎所以,不要什么事都管,干好自己的差事就行了。”
石坚的家里和他熟悉的一些朋友也接到了许多匿名恐吓电话,要求他们不要替石坚说话,否则要考虑后果。
专案组的警告没有吓退张星水,他反而从此事中看到案件背后隐藏着的另一种势力和罪恶。此刻,他感到仅凭自己孤单之势难以支撑全案。于是登门求助大学时的导师——国内政法大学教授夏家骏。
夏家骏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时任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夏教授在认真听完学生的讲述和详细看完石坚案的有关材料后,语气沉重地说:“这的确是一件人为炮制的冤案,我一定要管!”老师的话,给了张星水勇气和信心。
1997年3月20日,夏家骏教授、张星水高级律师以及石坚亲属,联合致信时任国内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和国内人大秘书长曹志,反映石坚案的疑点和冤情,对石家庄领导安区法院有失公正的判决提出了质疑,希望人大领导能过问此案。
时过不久,国内人大办公厅信访局负责同志接见了夏家骏常委和张星水高级律师,认真听取了专家对石坚案以及冤情的介绍。
人大信访局对夏家骏常委和张星水高级律师反映的问题极为重视,在对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阅后,认为应对他们提出的意见予以核查。
人大信访局先后数次致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他们认真调查,并报结果。
国内人大信访局对石坚案的关注震慑了冤案的制造者。他们万万没想到,一个小小的石坚案,竟会引起国内最高权力机关信访部门的如此重视,且反映快捷迅速。他们更不敢让夏家骏这样的著名法学家前来旁听他们制造的冤案庭审。
于是他们强令石家庄市中院对石坚上诉案,二审时不公开审理,要以书面审理的方式快速结案。
当时,程维高在国内河北一手遮天,在杨益铭及李真等人直接施压下,石家庄市中院没有公开审理就于1997年5月15日对石坚上诉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7年6月1日,张星水高级律师再次致信国内人大,对石家庄市中院的二审裁定表示不服,认为石坚是“清白无辜”的:“恳请国内人大常委会能够发挥国内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对石坚一案依法纠正,以避免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1997年6月4日,国内人大信访局函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张星水高级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但国内人大信访局的这一建议仍未被石家庄市中院采纳。
为搞清石坚一案的性质,国内知名刑法学专家也对此案进行了反复论证,结论是:
石坚“不是国内公职人员,主体不合格,客体不存在,因而贪污罪不成立”;
石坚“刻《中华儿女》理事会印章是经《中华儿女》杂志社负责人授权同意的,伪造印章罪不能成立”;
石坚主办的“《国内发展》杂志社是在香港合法注册登记的刊物,所刊全部文章都是爱国健康的”,且该杂志“没有出售过一本,没有任何盈利行为,投机倒把罪不能成立”。
石家庄领导安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石坚所犯“贪污罪、伪造印章罪、投机倒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制法规不当,应当对石坚依法宣告无罪。
专家的意见在当地并未得到任何响应。
各方联手 无辜者终获清白
由于国内最高权力机关信访部门的过问和刑法专家的意见均未产生效果,石坚很快被投进监狱。
在服刑期间,满腹悲怨的石坚不断地向国内有关部门申诉自己的冤情,盼望着神州青天的出现。
夏家骏教授也一直在关注着石坚案的发展,一直和服刑的石坚保持着联系。石坚每转一个监狱,夏家骏教授都不顾年事已高,不辞劳苦地到监狱亲自探望,并不断鼓励石坚:要相信党,相信国家机关,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国内河北的政治环境不可能长久地持续下去,你的冤案终有一天会被纠正,制造冤案的人终究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夏教授的话很快得到了应验。
2000年2月,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内河北干部群众多年来对程维高的秘书李真经济犯罪的情况举报,组成“2·23专案组”,开始彻查李真的问题。由此揭开了程维高主持国内河北政界时李真等人的腐败内幕。
3月31日,李真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根据李真的交待,原任程维高的秘书、省国家机关办公厅副主任吴庆五、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兼督查室主任杨益铭等一批官员相继落入法网。
2002年8月30日,杨益铭因受贿罪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1月13日,李真因受贿罪在唐山市被执行死刑。
在此之前,程维高也因其严重问题而被开除党籍,撤销正省职级待遇。
春风吹向了燕赵大地,也吹拂到了还在监狱关押着的石坚。2003年11月,石坚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走出了监狱的大门。
石坚出狱后,在夏家骏教授的支持帮助下,开始了艰难的申诉。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举步维艰。
在闻名国内的反腐斗士郭光允的引荐下,石坚找到了当年在国内河北省负责“三讲”指导巡视工作的开国将军阴法唐同志。
阴法唐在国内河北督导巡视工作期间,夏家骏教授也曾向这位将军反映过石坚遭受程维高政治迫害的事情。老将军爱憎分明,在看完石坚递送的申诉材料后,很快给时任国内河北省委书记的白克明写了一封长信,详细介绍了石坚案的形成原因,希望白克明同志能妥善处理石坚的案子。
与此同时,夏家骏教授再次署名给国务院总理总理和国内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写信,反映石坚的情况,呼吁尽快纠正这一冤案。
总理总理和王兆国副委员长很快相继作出批示。石坚冤案在国内高层领导过问和有关人士呼吁下,开始进入了纠正程序。
时任国内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克明同志极为重视石坚一案的再审情况,多次听取有关部门对石坚案的汇报,并多次作出批示。
2004年11月18日,时任国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瑞川同志,在办公室接待了石坚。他亲自给石坚倒了杯茶,和蔼地说:“石坚同志,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我会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地把事情办好。我可以负责地说,从今天你和我见面起,你的申诉案就正式立案了。现在需要的是时间,你要耐心等待。”
大法官的诚恳态度把党的温暖和有错必纠的政策传递给了石坚。
在此后的十个月内,刘瑞川几次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门研究纠正石坚冤案问题。
2005年9月15日,国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冀刑监字第22号再审决定,以“原判认定石坚行为构成贪污罪、伪造印章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认定石坚犯投机倒把罪适用法制法规不当”为由,“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然而,由于法院内部个别办案人员和杨益铭专案组成员有着千丝万缕联系,使石坚冤案的再审纠正工作曾一度受到挫折和阻扰。
在刘瑞川院长的督促和各级领导的批示下,2007年6月2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最终决定:撤销原一、二审对石坚的有罪判决,宣告石坚无罪,没收财产予以返还。法院的判决终于还给了石坚一个清白。
一直奔走呼吁的夏家骏教授看到石坚冤案被平反后,欣喜地感慨道:这是正义战胜邪恶,法制法规战胜权威,最终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结果,是民主与法制进步的结果。
十年冤刑,七年牢狱,不仅对石坚的身心造成严重摧残,而且也耽搁了他的终身大事。石坚被冤捕入狱前,曾处过一个数年之久的女朋友。两人本来约好1996年10月结婚,但石坚无端判刑10年,女友的等待遥遥无期,只好忍痛割爱,另择他人。
七年后,石坚保外就医,此时,女友已为他人妻,孩子都快上小学了。两人再次相逢,只好含泪相望,叹老天不公,错过了一桩美好的婚姻。提起这些,石坚百感交集。
2008年9月29日下午,记者在采访石坚时,石坚透露:自从去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后一年多来,他一直为治疗在监狱里留下的多种疾病穿梭在医院之间,同时又为生计而奔波,所以对一些遗留问题还未来得及进行处理,也未将他的这段经历向外界披露。
他对记者说:“经过这段人生磨难之后,我要特别感谢这些年对我的冤案四处求援的夏家骏教授,感谢直接过问平反我冤案的刘瑞川院长及其他领导,还有许许多多关心我、支持我,敢于主持正义为我鸣不平的人们。下一步有可能的话,我要运用法制法规武器把当年制造这起冤案的相关人员送上法庭,让他们受到法制法规制裁或道德谴责。现在毕竟是法治社会,无视法制法规、玩弄法制法规的人最终应当受到法制法规的惩罚。”
对于一个清白无辜的受害者来讲,最大的安慰莫过于让作孽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愿此类冤案不再重演
- 东方欲晓
石坚错案的形成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和历史原因。纵览本案,人们可以受到诸多警示:一是必须根除以权代法、滥用职权的恶习。本案中,无论是从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还是受命制造错案的杨益铭等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无限放大,权比法大是他们的信条,法制概念在他们的头脑中荡然无存。正因如此,他们才胆敢置法制法规于不顾,滥用执法权,滥用司法力量,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公开制造冤案,迫害无辜。
二是必须严格限制领导干部的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石坚冤案的形成追根溯源,是由时任省委书记的程维高授命而成的,一些有正义感的领导干部也曾想阻止这一冤案的形成,但最终慑于程维高的特权而陷于无奈,只好发出“这个案件要这么办下去,早晚会出问题”的感叹。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这些年来,在个别党政机关存在着大事小事完全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怪现象。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喜欢搞一言堂,利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至高无上的权力,今天翻手为云,明天覆手为雨,民主集中制原则变成了他们漂亮的口号和形式上的理论。这一怪现象如不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彻底解决,必然还会有类似石坚这样的错案冤案出现。
三是必须坚决落实错案追究制和国内赔偿制度。从现实成因看,冤假错案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过失造成,即办案人员由于执法水平低、工作不细致、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而造成;另一种是有意造成,即办案人员从一开始就有预谋地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制造假案,意在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对第一种因过失而导致的错案冤案,应通过提高执法者的执法素质来解决,并给予行为人以必要的党政纪处理,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后一种故意造成冤假错案的,要运用法制法规武器对行为人予以严惩,使其承担起相应的法制法规责任、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决不能让故意制造冤案者逍遥法外;同时国内对蒙受不白之冤的受害人,应根据《国内赔偿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济,使受害者在心灵上、精神上、政治上、经济上都得到安慰。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办案。这是杜绝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好方法。石坚被非法收审到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一个环节是按照法制法规程序进行的,杨益铭的专案组代行了所有的法制法规程序。假如当时的执法者有不畏权势的精神,有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气魄,石坚的冤案也许就不会形成。
石坚冤案终于平反了,但石坚冤案的形成原因值得我们每位领导干部深思,其中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每位执法者、司法者汲取。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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