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曹慧娟)备受社会关注的呼图壁县交警大队原队长李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2008年12月末经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巍属酒后肇事逃逸,并无自首情节;但事发后李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4月4日1时25分,李巍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警车由南向北行驶入呼图壁县种牛场道路后,撞至同方向停在路边的一辆红旗小轿车尾部,致使站在车旁的蔡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李巍打电话通知其司机到现场,而自己回了家,其司机孙某“顶包”承认是自己驾车出事。后经蔡某驾驶员指认,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李巍于当天下午归案。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巍事发后给交警大队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是发生了车祸,需要处理,随后叫司机孙某到现场,自己则离开现场回家,期间已产生逃避法制法规追究的主观动机。根据司法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制法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李巍的行为构成了肇事逃逸。
案发后,李巍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说明情况,而是在犯罪行为经被害人驾驶员及亲属报案后,公安机关对其提取血液、进行侦查后,才于当晚在呼图壁县东泉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法院认为,鉴于李巍在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蔡某亲属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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