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皋原市委常委、副领导单定方受贿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日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单定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利用自己分管城建和拆迁工作的便利,如皋市原市委常委、副领导单定方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大肆索贿、受贿,美元、汽车、家具等样样都收,其中仅2004年半年时间,他就向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索取贿赂270万元,单笔最大的就有150万元。2008年4月,南通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单定方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同年5月9日,将其移送南通市检察院进一步侦查。5月21日,单定方被逮捕。12月9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2年8月至2008年初,单定方在担任崇川区委常委、副区长、崇川区东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崇川区东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如皋市委常委、副领导等职务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为有关人员和公司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或非法收受17家单位相关人员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5277889元。鉴于单定方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坦白其受贿犯罪事实,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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