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具体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