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画面设计去写影视制作剧本,在西方被称作为“把摄影机纳入剧作构思”。其含意是指:编剧应当在构思剧本形象时就考虑到摄影机,即从摄影机镜头中看到未来的图像。这可能会被有些人斥之为“越俎代庖”,也就是说编剧侵犯了导演的职责范围。可是。许多经典性的理论著作,不是已经向电影剧作者们强调了“必须养成这样一种习惯,使他所想到的任何东西,都能像表现在银幕上的一系列形象那样地浮现在他的脑海”,那么编剧的构思又怎能离开摄影机的“眼睛”呢?既然剧作者以塑造电影形象为己任,着力地要去表现人物的思想、感情和动作,以及他们所处的地理环境等等,而摄影机恰恰又可以通过多角度、多景别、多位移、多空间、多时态的造型形式,使人物和环境得到不同寻常的、富于动作性的感染力的揭示,以造成电影独具的艺术魅力,那么,电影剧作者在构思时又怎能不考虑到摄影机的巨大创造力并加以充分地运用呢?所以,让摄影机的位置在剧作构思时就加以确定,决不是什么“越俎代庖”,而是电影编剧的“职责所在”。否则,他将失去有力的电影语言和电影表现手段呀。国外许多电影艺术大师已经充分认识到将摄影机纳入剧作构思的重要性。当然,必须说明,我们所说的摄影机参与剧作,并非是要剧作者在他的剧本里充塞一些“特写”、“全景”、“推、拉、摇、移”之类的电影术语;不是从技术上,而是从艺术上,即用“艺术家的视角”具体而可以感觉到地体现在剧本构思之中。
把摄影机纳入剧作构思,最常见的是,剧作者在构思时已经考虑到景别和构图的变化。所谓把摄影机纳入剧作构思,当然还应包括剧作者对生活中光影变化的观察和捕捉,别出心裁地将其运用到剧本中去。把摄影机纳入影视制作剧本构思,其好处不仅在于它可以决定凡是能进入电影剧作中的素材必须是运动性的造型素材;而且,它确立了一个影视制作剧本的原则:使得银幕的造型表现成为电影剧作者在用文字表现时最重要的思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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